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補字第381號
原 告 古留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應受判決事項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向本庭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