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7,壢小,1340,20081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134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
│ 放貸金額 │            13,246元              │
├─────┼─────────────────┤
│ 放 貸 日 │           91年12月19日           │
├─────┼─────────────────┤
│ 結欠本金 │            13,246元              │
├─┬───┼────────┬────────┤
│應│起迄日│95年8月1日起至97│97年7月24日起至 │
│收│      │年7月23日止     │清償日止        │
│利├───┼────────┼────────┤
│息│年利率│     3.48%     │      6%       │
├─┼───┼────────┼────────┤
│逾│起迄日│95年9月2日起至97│97年7月24日起至 │
│期│      │年7月23日止     │清償日止        │
│違├───┼────────┴────────┤
│約│年利率│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
│金│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
│  │      │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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