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7,壢小,1534,200901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小字第153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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