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7,壢小,1735,2009033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173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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