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7,壢簡,1132,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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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壢簡字第1132號
原 告 五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鍾淼雄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就其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前段定有明文,該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

本件被告就其執有原告所簽發、未載受款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以下同)90,000元之本票2紙(以下簡稱為系爭本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票字第7693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原告則否認系爭本票之真正,顯然兩造就本件本票之真正與否已發生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參諸首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於法有據,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之系爭本票係訴外人乙○○所偽簽,原告與被告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亦未簽發系爭本票予被告,法院裁定系爭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有害原告之權益,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確認系爭本票之債權不存在。

三、被告則以:系爭本票係訴外人乙○○交付予被告,並無偽造之情事,且乙○○自民國91年8月27日起即登記為原告之董事兼總經理,於97年6月間更曾任原告工地之現場負責人,縱由乙○○簽發系爭本票,亦係乙○○有權代理原告所簽發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自明,又票據債務人於票據所為簽名及印文之真正,既屬於票據權利發生要件之一,且係對票據權利人有利,如經票據債務人否認其真正時,關於票據記載簽名及印文之真正,自應由票據權利人負責證明。

本件被告持有形式上由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裁定,雖經本院97年司票字第7693號民事裁定獲准,惟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否認於系爭本票上印文之真正,揆諸前開說明,關於系爭本票原告印文之真正,自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

五、經查,被告聲請傳喚證人乙○○為證,乙○○到庭結證稱:「系爭本票上原告公司的印章是我偽刻的,原告公司也不知道我去刻公司的印章,其上吳盛和的印章也是我偽刻的,吳盛和本人也不知道我偽刻印章」、「因為被告要求要由我父親負責,所以我就盜刻印章並且蓋用在系爭本票上」等語(參本院卷第50、52頁)。

乙○○雖係原告董事吳盛和之子,與原告間之關係匪淺,然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12條規定告知應具結之義務、偽證罪之罪責後,乙○○仍願作證並具結以擔保渠等陳述之真實性,且如乙○○確實未曾在系爭本票盜蓋原告印文,應無可能僅為脫免原告民事債務責任,而自承上開事實,自陷於偽造有價證券之刑事罪嫌,是系爭本票應是訴外人即證人乙○○盜用原告之印章而簽發,原告並非系爭本票之發票人,可資認定。

六、再者,被告復抗辯縱由乙○○簽發系爭本票,因乙○○自91年8月27日起即登記為原告公司之董事兼總經理,足認乙○○有代原告簽發系爭本票之權限,原告應負發票人之責任云云,惟查,乙○○於97年8月10日簽發系爭本票時,並非原告之董事,亦非經理人,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8年2月18日經中三字第09834721110號函及其附件在卷可稽,被告辯稱乙○○有代理原告公司簽發系爭本票之權限乙節,似屬誤會。

又縱乙○○於97年6月間曾擔任原告工地之現場負責人,然乙○○亦不僅因此即有代理原告簽發系爭本票之權限。

此外,本件被告復未舉證原告有其他授與代理權予乙○○之事實,是被告上開抗辯,洵難採信。

七、綜上所述,發票人即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係偽造,被告未能舉證證明系爭本票之真正性,則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又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本院經逐一審酌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前開論斷結果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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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金 額 (新 臺 幣)│票據號碼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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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營造│   45,000元       │DD696679  │97年8月10日 │97年9月16日 │97年度司票字│
│有限公司│                  │          │            │            │第76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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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營造│   45,000元       │DD696680  │97年8月10日 │97年10月16日│97年度司票字│
│有限公司│                  │          │            │            │第76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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