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7,壢簡,1221,2009031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1221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有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項裁定業於98年2月1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揭費用,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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