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7,壢簡,793,200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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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793號
原 告 丁○○
代 理 人 劉楷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4月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兩造並就下列事項具狀表明意見,並佐附證明方法:

一、桃園縣政府核准興建副資材倉庫、空地(含綠帶)面積為4,975.52平方公尺,是否在系爭土地上有指定特定範圍?被告於承租期間內實際使用面積為何?。

二、同府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所依據之2次會勘紀錄所記載:「現場貯存過高木材原料及堆肥,非農業使用」、「本案土地係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項目,該地似有違反編定使用之情事」等情事,實際違規行為人及違規行為樣態為何?又處分認定違規面積1,300平方公尺,是否在系爭土地經核准供副資材處理使用之4,975.52平方公尺範圍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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