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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乙○○
0號15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公示送達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按相對人戶籍地址寄發通知之結果。
二、聲請對相對人送達意思表示之文件。
三、為相對人提存案款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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