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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壢小字第120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廣于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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