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壢小字第19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98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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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表(新台幣/元) │
├─┬────┬────────┬───────────┤
│編│ │利 息│違 約 金│
│號│結欠金額├───┬────┼────┬──────┤
│ │ │起迄日│週年利率│ 起迄日 │ 年利率 │
├─┼────┼───┼────┼────┼──────┤
│一│10,286元│自96年│6.656% │自96年12│逾期6個月以 │
│ │ │11月1 │ │月1日起 │內者,按左列│
├─┼────┤日起至│ │至清償日│利率10%,逾│
│二│14,832元│清償日│ │止 │期6個月以上 │
│ │ │止 │ │ │者,就超過6 │
├─┼────┼───┼────┼────┤個月部分,按│
│三│14,832元│自96年│3.88% │自96年12│本借款利率20│
│ │ │11月1 │ │月1日起 │%計付 │
├─┼────┤日起至│ │至清償日│ │
│四│14,832元│清償日│ │止 │ │
├─┼────┤止 │ │ │ │
│五│14,832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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