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8,壢小,256,200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字第25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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