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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壢小字第62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
│ 本金 │ 利息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25,529元│自民國93年2月19日起至93年3月18日止,按週│
│ │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與自93年3月│
│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之利息。 │
├─────┼────────────────────┤
│ 21,784元│其中19,354元自民國9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 │
│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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