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8,壢小,660,2009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壢小字第660號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法定代理人 丁○○
,28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被 告 乙○○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98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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