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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調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喜悅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相對人喜悅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113條、第79條、第8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請依上開說明,補列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或以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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