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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調字第12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在起訴前已遷入嘉義縣水上鄉柳新村5鄰柳子林714號,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又本件事故發生地點則係在國道1號北上94公里處,即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竹縣,此有國道1號里程表在卷足憑,是以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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