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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18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渴望村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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