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歐力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已依戶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書而不能送達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