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8,壢簡聲,27,2009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受裁定事項之聲明。

二、聲請公示送達意思表示之內容。

三、無法向相對人送達之證明(如存證信函及退回之信封、回執)。

四、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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