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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班固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公示送達事件,本件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並未繳納,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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