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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調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因事實係依票款請求權?或其他債權原因關係?
二、如係請求票款,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250元,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
三、如係請求其他債權原因關係,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方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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