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相對人之姓名、住所等足資識別資料,並提出全體相對人之戶籍登記謄本、被繼承人陳秋蘭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