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8,壢簡調,3,2009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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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鈴鈴唱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交付標的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係專屬於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本於其著作權之智慧財產權益受侵害而請求相對人不得重製及出版之民事訴訟事件,依首揭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之規定,本件係專屬於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自應由上開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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