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8,壢簡調,333,200907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調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儒齊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文。

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簽定之「車輛租賃契約」第13條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影本1件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