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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台信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訴之聲明有關「政府規定稅金(牌照稅、燃料稅)... 」部分之請求給付金額,應予特定表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元... 」,並提出相關稅費金額應由被告負擔之依據,及相關稅費金額證明文書及繳納執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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