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9,壢保險小調,53,2010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保險小調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侵權行為地為新竹縣湖口鄉○○路1280號前,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稽,且被告戶籍在起訴前已遷入金門縣金湖鎮蓮庵里10鄰庵邊2之1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則本院亦無管轄權。

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故本件行為地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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