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9,壢勞簡調,7,2010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勞簡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燦星旅遊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上開規定亦準用於調解程序。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5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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