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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小字第122號
原 告 中港福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事件,尚有事項尚待調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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