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9,壢小,331,2010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壢小字第33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六小字第41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叄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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