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9,壢小,755,2010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壢小字第755號
原 告 白馬豪景第三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丁○○負擔新臺幣叄佰玖拾柒元,由被告丙○○負擔新臺幣貳佰陸拾伍元,餘由被告甲○○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