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小字第88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