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9,壢簡,477,201009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477號
上訴人即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複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15萬9,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49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