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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壢簡字第682號
原 告 丁○○
被 告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於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後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
│發票人:丁○○、乙○○ │
│利息:本票據逾期自遲延日起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計付利息,│
│ 並按日加計千分之1違約金。 │
│附註: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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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票面金額 │ 本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
│ 1 │87年3月26日 │99年7月1日 │250,000元 │未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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