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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69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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