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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壢簡字第97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時聲明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7,7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其聲明為如主文所示,經核其聲明變更僅單純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予允許,合先敘明。
二、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丁○於民國94年間起至96年間止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共計112,900元。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借款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60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丁○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04,2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丙○○既為被告丁○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本件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其日到場,亦未就原告之主張有何不實之處為具體之陳述;
被告丁○則以:伊已還了部分金額,剩餘金額即如附表所示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5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2份等件影本附卷為證,且被告丁○對債權金額並無意見,被告丙○○則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一切證據資料,認原告所述應屬可採。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
│編│ 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號│(新臺幣)│ │ │
├─┼─────┼────────┼──────────┤
│ │ │自民國97年12月1 │自民國98年1年2日起至│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13,325元 │2.7計算之利息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民國97年12月1 │自民國98年1年2日起至│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
│ 2│ 22,70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2.7計算之利息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民國97年12月1 │自民國98年1年2日起至│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
│ 3│ 22,70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2.7計算之利息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民國97年12月1 │自民國98年1年2日起至│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
│ 4│ 22,70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2.7計算之利息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民國97年12月1 │自民國98年1年2日起至│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
│ 5│ 22,80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2.7計算之利息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合│104,225元 │
│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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