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9,壢簡調,254,2010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調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繳調解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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