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9,壢簡調,296,201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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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調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原告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相對人地址,均無法送達文書,核與上開法律尚有未符。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並檢附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向本庭陳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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