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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調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乙○○主張相對人甲○○前向其借款新臺幣110萬元,惟並未依約付息還款,爰提起本件調解之聲請。
經查,相對人於民國99年9月28日具狀陳明: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調解狀所載內容完全不實,伊與聲請人間並無任何金錢借貸關係存在,本件無調解必要,更無調解成立可能,聲請人所請乃徒然耗費司法資源,又因聲請人所述確屬子虛,故伊無法到庭參與調解等語,是依本件當事人之狀況,得認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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