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1,壢簡,712,2017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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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712號
原 告 王珍瑛
被 告 邱逢閂
被 告 余遠爐
被 告 吳邱佐妹
被 告 莊張茶妹
被 告 莊進興
被 告 劉林東妹
被 告 劉滿妹
被 告 盧金湖
被 告 劉奕
被 告 劉世華(3)
被 告 黃銀華
被 告 謝廖秋菊
被 告 劉學斌
被 告 傅淑美(即傅謝月嬌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劉奕伸
被 告 高文真 (兼高文欽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黃阿梅
被 告 游黃掌
被 告 林邱河妹
被 告 劉家棋
被 告 李煥堂
被 告 吳建榮
被 告 吳新才
被 告 余振海
被 告 邱薛宏
被 告 彭勝祥
被 告 江劉保妹
被 告 劉卉羚
被 告 劉世文
被 告 宋隆庚
被 告 宋秋菊
被 告 林劉錦妹
被 告 劉靜玲
被 告 劉世仁
被 告 劉易紳
被 告 劉世景
被 告 黃寶榮
被 告 項小玲
被 告 張秀貞(即張邱義妹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雅婷(即李美枝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莊育維(即莊訓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蕭慧怡(即黃秀妹承受訴訟人)
被 告 丁靜航(即梁劉有妹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梁文承(即梁劉有妹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楊佩姍(即楊黃英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楊森成(即楊涂貞妹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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