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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再小字第4號
再審原告 賴俊廷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再審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384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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