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683號
原 告 游昀婕
訴訟代理人 游皓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