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2,壢簡,462,2013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462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葉維杰
被 告 台灣富萊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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