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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勞小字第15號
原 告 鄭新橋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被 告 鴻東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東科
訴訟代理人 王獻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三月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依被告提出之工資時間及已給付金額重新計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原告原先起訴請求之金額與被告已給付金額均有所不符,計算式亦多所錯誤,並勿將應請求之勞退金與薪資混合計算。
原告所主張之被告匯入金額亦與被告實際給付金額不符,原告主張之匯入金額有何依據,均請提出說明。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正確之計算方式。
兩造間主要爭執薪資給付差額部分應在勞基法第24條部分,原告請依被告提出之工時內容,清楚表示應如何計算薪資差額部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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