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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壢小字第103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張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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