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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264號
原 告 祥昱機電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許玉虎
被 告 振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程
訴訟代理人 吳裕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說明其所提供之工地日報表、交通部臺灣國道高速公路局竣工數量計算書、結算明細表等證物與本件訴訟之關聯性,並提出答辯理由到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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