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3,壢簡,81,201508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81號
原 告 賴茂成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秋滿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桃園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謝安翔
訴訟代理人 曾世強
李耀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