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4,壢小,1007,2016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小字第100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許至翔
被 告 朱浩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零伍拾柒元自民國一○四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捌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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