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4,壢小,9,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小字第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盟凱
林紀威
被 告 陳金龍 原住桃園市○○區○○路000號12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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