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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梁貴花
相 對 人 楊金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金樹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倘本案訴訟業經當事人撤回,本案訴訟之繫屬已消滅,當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無從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經查,聲請人雖於104 年2 月10日向本院起訴,經本院以104 年度壢簡字第361 號案件受理在案,然該案件於相對人未為本案言詞辯論前,業據聲請人撤回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確認無誤,是以本案訴訟繫屬已然消滅,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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