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4,壢簡,903,201601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903號
原 告 廖妘馨
鄒傑安
鄒竣安
鄒依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
被 告 廖湯未妹
訴訟代理人 胡蓮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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