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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小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竑新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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